福大校庆〔2008〕3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各单位:
为迎接我校50周年 校庆,做好社会各界捐款、捐物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调动我校教职员工联系捐款、捐物工作的积极性,保障联系 捐款、捐物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福州大学关于50周年校庆捐赠资金、物资及 筹措工作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福 州大学关于50周年校庆捐赠资金、物资及筹措工作的管理规定》
2、《福 州大学接受捐款、捐物登记表》
福 州 大 学
二○○八年五月八日
附件1:
福州大学关于50周年校庆捐赠 资金、物资及筹措工作的管理规定
为迎接我校50周年校庆,做 好社会各界捐款、捐物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调动我校教职员工联系捐款、捐物工作的积极性,保障联系捐款、捐 物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接受捐款的管理
1、凡指定用途的捐款统一由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接收、管理。校教育发展基金会根据捐款人指定用途 和用款进度分批次划拨给用款单位。
2、凡未指定用途的捐款若属捐赠单位(个人)主动与学校(含机关部处)联系或学校(含机关部处)出 面联系的,统一由校计财处负责接收、管理,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
(1)并入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统 一管理使用;
(2)校庆活动和校友活动开 支。
3、凡未指定用途的捐款若属捐赠单位(个人)主动与学院联系或学院出面联系的,按学校 20%,学院 80%划入相 应单位帐户。捐款人以现金形式捐赠的资金由学院收取后,交学校计财处按学校20%,学院80%存入相应帐户。学院 80%的部分资金应用于:
(1)学院的建设和发展
(2)学院校庆活动和校友活动 开支
4、以科技合作等其他形式指定捐款的,应根据捐款单位(个人)意愿参照上述第一条中的 1、 2、 3点办理。
二、接受捐物的管理
学校接受的所有实物捐赠,统一由校办或校庆办负责接收并填写《福州大学接受捐款、捐物登记表》,必要时由 校办或校庆办代表学校与捐赠单位(个人)签订捐赠协议。接受的捐赠实物需进入固定资产管理的,由校办或校 庆办向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入帐、移交等手续后,根据捐赠人意愿或学校统筹安排的使用单位(部门)向校资产 管理部门办理领用手续。
三、捐赠联系工作活动经费领取比例、办法
1、学校设立用于保障联系捐赠工作的活动经费,由校计财处统一管理、发放。
2、凡通过个人关系联系到未指定用途捐款的,可按实际到款金额的5%报销或 领取联系工作活动经费。
3、凡通过个人关系联系到指定用途捐款的,学校将酌情给予捐赠联系人适当的联系工作活动经费和奖 励。
4、校领导、校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联系的捐款不领取联系工作的活动经费;校机关副处级以 上领导干部联系未指定用途捐款工作所需活动开支可凭票按不超过第三条中第2点确定的比例报销;学院副处级以上领导干 部联系到的未指定用途捐款可领取的联系工作活动经费划入所在学院、部处帐户,联系捐款工作所需活动开支可凭 票按不超过第三条中第2点确定的比例报销;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联系到指定用途捐款、实 物捐赠的可酌情给予适当奖励。
5、凡通过个人关系联系到实物(仪器、设备、礼品等)捐赠的副处级以下人员,学校将酌情给予适当奖 励。
6、各地校友分会组织或牵线筹措的未指定用途捐款,学校将按实际到款金额的10%给予奖励,作为校友 分会活动经费(含个人部分)。组织或牵线筹措的指定用途捐款、实物捐赠参照上述第三条的第3、5点办理。
7、领取联系捐款工作活动经费等,符合纳税条件的个人,必须依法纳税。
四、联系捐赠工作管理
经联系确认捐款、捐物后,捐赠联系人应及时通知校办或校庆办并填写《福州大学接受捐款、捐物登记表》,必 要时由校办、校庆办、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或学校指定的单位(部门)与捐赠单位(个人)签订协议。
附件2:
福州大学接受捐款、捐物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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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
赠
人 |
姓 名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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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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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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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
物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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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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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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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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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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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意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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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
收
部
门 |
部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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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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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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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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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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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资产
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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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 赠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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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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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综合 校庆 管理规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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